阿尔巴尼亚农田所有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4页(251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5条规定:(1)农业合作社社员在土地分配以后,有权脱离合作社成为独立实体,并从原属主体获得应有的农田所有权。应获得的土地数量和所在地由分田委员会决定。(2)在农田面积不足的丘陵地区和山区,国家将采取措施,根据部长会议的计划,通过补助、为人员就业增加投资、实行社会救济和有控制的移民等保障农户的其他生活来源。第8条规定,在向法人或自然人分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过程中,不承认集体化以前的所有权,包括土地面积大小和所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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