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6页(439字)

又称“拷讯”、“拷鞫”。中国古代的刑讯。秦以后各代都有拷问制度的规定,其中唐律中的规定较为具体、全面。《唐律疏议·断狱》规定:①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尤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②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所犯之数。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过数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③拷囚部位和刑具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二年。④拷囚限满不承认,取保释放,同时反拷原告。⑤对下列人不允许拷问:在应议、请、减之列的;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的;怀孕妇女及产后未满百日的;罪囚身有疮、病未痊愈的;犯罪已经赦免,仍须追究的,如会赦移乡,会赦免死尤流,及盗诈枉法须退赃等。古代办案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最重要的证据,而拷问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主要方法。合法的和非法的拷问造成了严重的恶果,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拷问是古代司法制度落后、野蛮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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