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971年海洋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8页(194字)

1971年1月25日,新加坡颁布《防止海洋污染法令》,共4部分27条。其中第1部分前言中规定,本法有关油类、油性混合物、废料、垃圾废物、有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从船舶着陆物或用具的排放,除了为特定的目的进行的排放外,应包括油类、含油混合物、废料、垃圾、废物、有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料的遗漏,以及包括船舶、着陆物或用具本身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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