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洋污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8页(250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4部分其他规定,主要对收取清除油类的费用、收取装置的操作者的费用、收取着陆物作用者的费用、收取个人负有污染责任的费用、稽留船舶的权利、稽留船舶进入海洋、船舶拍卖、审判犯罪行为的法庭等事项作出规定。还规定,局长、港务长或警官可不予警告就逮捕任何违反本法及其相应制定的规章的任何人员,并将其提送地方司法机关;任何按本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可规定违反行为应予惩罚,可判予不超过5000元的罚金,或2年以下的监禁,或罚金与监禁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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