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期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6页(301字)

蒙古《狩猎法》第2章狩猎程序和期限中,对狩猎期限规定如下:(1)獭:9月1日至11月1日;(2)狐狸、沙狐、猞猁、松、黄鼬、鼬、鼬、白鼬、野、雪兔:10月20日至翌年2月15日;(3):春季3月15日至4月15日,秋季8月1日至12月1日;(4)狸、猞猁、狼獾:10月15日至翌年4月15日;(5)狍子、黄羊、野:9月1日至翌年1月15日;(6)旱獭:8月15日至10月15日;(7)麝鼬:10月15日至翌年1月1日;(8)狼和野狗:全年。该法还规定,因文化、科研、生产和经济的需要,在本法规定以外的期间狩猎野生动物,须经部长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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