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禁止行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6页(333字)

蒙古《狩猎法》第2章狩猎程序和期限中规定,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正确组织狩猎,在国内禁止下列几种活动:(1)捕捉处于灾难和无援状态的,诸如溺水、陷入沼泽、从暴风雪、雪崩、水灾、冰雹、干旱、饥饿和火害中抢救出来的,以及在新的地区进行驯化的各种野生动物。(2)摧毁野生动物、鸟禽的兽穴、巢穴和鸟窝、危害他们的正常繁殖和迁移。(3)销毁给野生动物放置的饲料、食盐、毁坏狩猎业的设备。(4)狩猎时未看清目标即凭声响射击。(5)射杀一岁以下的野生动物和搜罗鸟蛋。(6)将猎枪、猎人协会会员证或狩猎证交给他人使用。(7)在城镇和居民点的绿化区内狩猎。(8)烤旱獭。(9)严禁将无生产印记的毛皮兽的毛皮出售、收买、赠送和运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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