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方法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6页(303字)
蒙古《狩猎法》第2章狩猎程序和期限中规定,禁止使用下列方法和猎具狩猎:(1)使用农药,挖捕陷阱,预先放置、弓枪和弓等危害民众安全的方法。(2)用渔网、大鱼网、鱼篓、套索、巨网捕鱼、过量捕鱼、炸药炸鱼。(3)用驱赶至雪面冰棱和冰上,使用捕兽器和灯光诱捕的方法猎捕有蹄类动物;用火器捕杀。(4)未经特别许可,严禁乘坐汽车、摩托车和其他自行交通工具狩猎,或者用汽车、摩托车和其他自行交通工具追捕野兽,以及用灯光诱猎。(5)乘坐摩托艇猎游禽和捕鱼。(6)用霰弹打鹿、驼鹿、野猪和旱獭。(7)用烟熏野兽、用水灌洞和套索捕捉早獭。渔网、大鱼网和摩托艇只许在渔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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