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场所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6页(215字)
蒙古《狩猎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1)森林、水面等用以栖息野兽、鸟禽的地区,以及适于狩猎业的地区,都属于狩猎场所。(2)狩猎场所为国营的社会团体的和合作社,公用的,以及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3)猎人可在本人居住的县内狩猎。到别的县和省狩猎,须经相应的人民代表呼拉尔执行委员会批准。(4)在两个或几个省、县境内狩猎,须经蒙古部长会议森林和木材工业部总局或其地方林业和狩猎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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