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狩猎猎具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6页(291字)
蒙古《狩猎法》第2章狩猎程序和期限中规定,随身携带猎枪和其他猎具的单个人员或小批人员,获得许可,以取得猎物为目的,跟踪追捕、围猎、捕捉野兽、鸟禽和鱼类,并取得猎物,均认为是在境内狩猎。在蒙古境内狩猎,允许使用以下猎具:(1)小口径枪、捕兽夹、猎狗和猎鹰,用以猎捕毛皮兽和小动物。(2)小口径枪或霰弹枪,用以猎捕游禽,针叶林和草原的鸟类。(3)小口径枪和大口径枪、猎狗和猎鹰,捕兽夹,用以猎捕狼、猞猁、狼獾和旱獭。(4)大口径枪,用以猎捕有蹄类动物。(5)鱼竿和绞竿用以钓鱼。该法还规定,公民依照国家法令规定的程序,可使用各种猎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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