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许可征收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9页(284字)

日本《河川法》第78条规定:(1)建设大臣或河川管理者,为实施本法,在必要时可向取得本法、基于本法的政令或都道府县规章规定的许可或承认者征收河川管理上的必要报告,或为了行使根据本法的权限,在必要的限度内河川管理人员可以深入与该许可或承认有关的工程及与其行为有关的场所或取得该许可或承认者的事务所或工程场对工程及其行为的状况或建筑物、账簿、书籍及其他必要物品进行检查。(2)按第(1)项规定深入检查的职员必须携带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士出示。(3)根据第(1)项规定的深入检查的权限不能解释为对犯罪搜查的认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