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用水许可证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9页(309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已用于某一确定目的的水源,只有提前得到水咨询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转用于其他目的,且条件是新的用水不得非法损害其他获准人的权力,或要求增加用水数量。(2)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人,包括政府的工具或官办和官控的公司等,均不得在无水权的情况下用水,水权是由一种通称为“用水许可证”的文件作资证的。水权是由政府授予的取水用水特权。(3)遵循本水法关于对水资源取用进行支配、保护、保持和调节的规定,任何人在下列情况下都可以从自然水体中取水用水而无须取得许可证:用手提工具或容器取水;淋浴或冲洗,供家庭或农场牲畜用水,船只航行或运输木材及其他漂浮物。
上一篇:日本河川许可征收报告立法
下一篇:菲律宾用水许可证申办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