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土地登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5页(385字)

加拿大土地登记已有200多年历史。1795年联邦颁布了《房地产登记法》,规定市、县政府可对私人土地权属进行确权登记和变更登记。后来随着移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土地交易大量出现,联邦颁布法令,规定移民占有土地必须向政府申请登记。登记前要量出占用土地面积并打上界桩,登记后该土地便可永久属私人所有。联邦地方政府也规定,发生土地交易时,必须有土地登记文件。私人土地交易成交时应交纳登记费。目前,加拿大联邦地方政府都建立了现代土地登记管理手段和法律制度。如安大略省政府明确规定,本省土地权属登记系统应建立保险金制度,凡由于政府登记工作失误,使客户权属受到损失的,政府将给以赔偿,客户登记时不需要再另交保险费。还规定,县级政府应设立土地登记办公室,除负责房地产登记外,还应负责生、死、动产登记,作为征收财产税和地产交易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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