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土地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5页(286字)
阿尔巴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9条规定,专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国家机关是各区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地籍局。第10条规定,分配给每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应登记载入地籍簿。同样,在初次登记后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地籍簿上登记。1993年《土地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第10条增加下述段落,如村里已完成农田契约的分配工作,而某一法人或自然人不愿接受契约,应在契约分配结束前15天书面正式通知本人,以领取契约。如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领取契约,或领取契约后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土地,将失去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这情况下,土地归国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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