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拖拉机安全架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4页(420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除非有依据本法颁发的安全架批准证书,并且是在有效期内,否则在农作业中应用或让人应用任何装有安全架的拖拉机,或出售安全架用以安装到拖拉机上进行农作业的任何人,将构成违反本法罪。除下述情况外,从1970年9月1日起出售、促使或介绍出售适用于本条条款的任何新拖拉机,均构成违反本法罪:(1)该拖拉机上装备有已获得根据本条所颁发批准证书的安全架;(2)卖主获得由买主签署的证书,说明他打算将拖拉机主要用于:非农业作业;进行与果园、麻草园、木莓园、草莓园或温室有关的作业;任何由部长在官方报上指明的其他农作业,在该作业中如果拖拉机装上要求的安全架将无法使用。本条将适用于下述级别的拖拉机:质量在0.76-4吨的拖拉机;任何由劳工部长指明的其他级别的拖拉机。任何提供本法所要求的证书,但证书在具体情节上失实的人,即构成违反本法罪,将依法处以200新元以下的即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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