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秦朝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2页(439字)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了奴隶制时代的“分邦而治,分土而食”的食邑制度。划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建立了中国统一的地主阶级政权,并通过立法改变了土地占有制度。《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颁布“黔首自实田”法令,规定“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地主和有地农民都可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睡虎地秦墓竹简》、《通考·田赋考》记载,对私自移动田界的人要处以“赎耐”的刑罚(耐刑是不亏其体,不加肉刑,只剃其头发、两鬓、胡子的耻辱刑)。这一规定只对平民;对豪民、地主兼民田,“多者以千田为畔,无复限制”。秦朝在秦律中,为土地管理专门制定了《田律》,详细规定了官吏要重视农田管理,凡遇干旱、水涝、暴风雨、虫灾等要限制报送受害田亩数。另外,还制定了《效律》,对匿田、租额作出规定,制定了《仓律》、《厩苑律》等,对仓储、牛马管理等作出规定。反映秦律在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方面已相当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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