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用水许可终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0页(194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第28条规定,只要水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用水许可证就应一直有效;但若出现不遵守所批计划和规定、不遵守配水计划,或用水没有按照发证的目标、不付水费、浪费水源、不作引水记录(如需要)、违反许可证条件或条款或违犯水咨询委员会的规则和确定,则许可证可能被终止。为了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取水用水需要,可以发放暂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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