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源保护带划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7页(203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第15条规定,水行政长官如果从蓄水或输水方面考虑,认为有必要保护水源、水流、水利工程及水生产设施,他有权发布命令在水源或一些设施的周围,或在其周边地区划定一个保护带,未经水行政长官许可或不符合许可证的条件的,将禁止其出入或通过保护带。本法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应处以3000以镑罚金,如连续违法,则每增加一天,增收罚金100以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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