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机械噪音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7页(229字)
卢森堡《禁止噪音条例》规定,各工厂主,承包商,商人在使用任何种类的机器、设备时,不得产生可避免的噪声。若噪声是不可避免的,则应规定产生噪声作业的开工时间或错开它们的开工时间,或令它在更适宜的地点开工。就上述规定的实施,推荐下列国际间对噪声规定的一般标准:娱乐场所,白天45分贝,晚间35分贝;纯住宅区,白天55分贝,晚间45分贝;城市中心区,白天65分贝,晚间55分贝;工业区,白天70分贝,晚间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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