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无主土地招标文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4页(429字)

澳门1991年《空地用公开招标方式批给章程》第16条规定:(1)为着获准参加招标,必须投交下列文件:所有来投人——证明书证明已缴交投票银;非葡籍来投人——第9条所指声明书;公司代表人——证明书证明有使公司负责之权。(2)上款C项所指的文件,倘公司代表人在押票银证明书已说明其所具有的身份时即不需缴交。(3)倘文件非用葡文缮写时,须附有合法译本。(4)倘文件未贴足印花或任何一个签名须认笔迹而未办妥时,委员会得有条件地准有关来投人参加及进行招标,但该项不正常事宜应在招标之翌日办公日予以补充,否则该项参加招标的许可即予取消,倘有任何批给亦告无效。第17条规定:(1)由竞投人递交之所有文件,应于宣告展开有关公开行为之前在招标地点递交。(2)如招标之公开行为不在土地、工务暨运输司进行,则有关之文件在不影响上款之规定下应于开展该行为时之一小时前向该处递交。(3)所有招标缴交的文件将由委员会委员及译员加以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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