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自然遗产保护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8页(421字)

英国《环境法》第35节第1条规定,如果某一陆地区域依据1991年《天然遗产法(苏格兰)》第6节第2条已经被指定为自然遗产区;则苏格兰天然遗产部门将依照下述第2条向环保机构发出通知。第2条规定,按照前述第1条发出的通知将对下述内容作出规定:(1)苏格兰自然遗产部门认为该区域对于苏格兰自然遗产具有突出价值的理由;(2)苏格兰自然遗产部门持有前述观点的理由。第4条规定,机构如果已经收到了按照前述第1条发出的通知,则在实施或者批准它认为有下述可能的任何规划、工程运行或者活动之前必须同苏格兰自然遗产部门进行协商:(1)明显地损害区域或者其中任何部分,作为自然遗产区价值的;(2)毁坏或者损害苏格兰自然遗产部门的前述观点藉以形成的植物、动物或者特色的任何部分的。第5条规定,前述第4条不适用于应急情况下所做的任何事情,如果事件发生后环保机构应及时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应急情况通知苏格兰自然遗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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