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自然环保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8页(751字)
英国《环境法》第7节第1条规定,每一位大臣和机构的职能是:(1)在制定或者考虑与机构职能相关的、除污染控制职能以外的建议时,只要符合下述目标,就可以实施授予大臣或机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加强自然景观、保护有特别价值的植物、动物和地理,或者自然地理特性的任何权力。(2)在制定或者考虑与机构的污染控制职能相关的建议时,要照顾到保护、加强自然景观和保护有特别价值的植物、动物和地理和自然地理特性的愿望。(3)在制定或者考虑与机构和任何职能相关的建议时:要考虑到保护和保存有考古、建筑、工程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景点和景物;考虑这些建议对乡村或者城市的景观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对植物、动物、特色建筑物、景点或者景物的影响;考虑这些建议可能对乡村地方社区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产生的影响。第2条规定,按照上述第1条,在制定或者考虑与机构职能相关的职责时,每一位大臣和机构的职责是:(1)照顾到保护公众自由出入林区、林地、山地、荒野、沼泽、悬崖或者海滩或者其他自然景区的愿望;(2)要照顾到维护公众利用任何设施访问或者参观具有考古、建筑、工程或者历史价值的任何建筑遗址或者景物愿望;(3)考虑这些建议可能对这种自由出入或者对利用这类设施具有的影响。第4条规定,在从事可能阻碍或者干扰航运的任何事情之前须经管理航运的航运主管部门、港湾主管部门或者水保主管部门许可,机构的职责是采取下述步骤,以保障只要机构有权使用水体或者与水体相关的陆地,这些权利的实施就是以保证这些水体或者陆地可以用于娱乐目的并以最佳的方式予以利用:(1)合理可行的;(2)符合与机构职能相关的法律目的的。第5条规定,依照前述第4条委以的职责在确定采取的步骤时,机构的职责是要考虑到慢性病人和残疾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