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1年自然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8页(174字)
1981年,英国议会通过《野生生物和乡村法案》,规定在特殊科研区、国家公园及对环境具有破坏作用的农业生产过程均受到环境保护当局的监督,对于因保护环境,而使农民和土地所有者受到经济上的损失,环境保护当局必须支付赔偿费用。还规定,在环境敏感地区耕作时限制使用农用化学品,实施稻草还田,保护和管理树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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