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牛结核病国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5页(449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3.1条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称为官方认可的无结核病的国家或地区:(1)牛结核病为该国家法定申报疾病;(2)为确定无牛结核病,而对全部牛只进行的周期性检测证实,区域范围内99.8%的牛群至少3年经官方确认无牛结核病段所述监测计划的地区,经证实至少99.9%的牛只至少过去6年内为官方无牛结核病牛群时,无需进行周期性检测;(3)向无牛结核病国家或地区引进的牛只必须附有官方兽医出具的证书,证明他们来自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牛群,或来自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国家或地区;(4)在官方认可无牛结核病的国家或地区,必须设一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对从该区域移运后出现结核菌素试验阳性牛的原产群进行跟踪和检查。在屠宰场或其他地方发现结核病明显病理学变化时,也应同样能够进行跟踪和检查。此外,该国家或地区还必须实施监测计划,确保在结核病发生时,能够通过屠宰检验和/或结核菌素试验发现疫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