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进出口贸易纠纷解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5页(268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46条规定:(1)贸易业者等相互间或与贸易对象国的出口业者或进口业者之间、因物品的出口或进口发生纠纷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解决。(2)当发生第1项所述之纠纷时,商工部长官可要求贸易业者等陈述关于解决纠纷的意见或提出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3)商工部长官按照第2项规定接受书面材料或听取意见后,如认为有必要,可调查关于其纠纷的事实。(4)商工部长官在进行第3项规定的事实调查之后,或认为有必要迅速而公正地解决其纠纷时,可劝告贸易业者等签订旨在解决其纠纷的仲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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