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灾区保险信息发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0页(274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局长有权与陆军部、内务部、农业部、商业部的部长、田纳西管理局的负责人、其他联邦机构的负责人在有偿服务的基础上,或者与任何州和地方的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向他们索取信息,与之达成协议或其他安排,或与任何个人或私营公司签订合同,以便他可以在1968年8月1日之后的5年中确定和发布有关所有洪泛区的信息,包括美国沿海地区,这些地区存在特殊的洪水危险。确定或更新这些地区的洪水风险区数据,针对各个地区的不同洪水风险区估算直到本文本规定日期之前可能的洪水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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