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洪水保险土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9页(283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主管局长有权在可行的最大范围内利用其他联邦部门、州和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任何组织的现有设施和服务,对州和地方在易遭洪灾地区的土地管理和利用、防洪、洪水区划、洪水破坏预防等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开展研究和调查,并可以为行使此项职权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达成其他适宜的安排。(2)这些研究和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方面:有关河道和分洪道的侵占和设障、河流滩地的有序开发和利用、分洪道边水前浸线的法律、规章或法令,以及洪泛区区划、建筑标准、建筑许可和分类或其他对建筑的限制性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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