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农业财政运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8页(512字)

日本于1945年7月7日颁布《地方财政法》,1982年修正。该法对地方农业财政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属于地方机关必须实施的,在国家与地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事务中,需由国家负担全部或部分经费的,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森林组合及水产业协同组合的指导监督所需经费;主要农作物优良种子的增产所需经费;农业委员会所需经费;植物防疫所需经费;农业共济团体的指导监督所需经费;合作农业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家畜传染病预防所需经费;林业改良及事业所需经费;防治森林病虫害所需经费;渔业关系的调整所需经费。(2)土木建设事业中,需由国家负担其全部或部分经费的,包括:与道路、河川、砂防、海岸、港湾等有关的重要土木设施所需经费;与林地、林道、渔港有关的重要农林水产业设施所需经费;土地改良及开拓所需经费。(3)与灾害有关的事务中,需由国家负担一部分的,包括:与防止林地荒废的设施、林道、渔港有关的农林水产业设施的灾害恢复事业所需经费;土地改良及开拓所用设施或耕地的灾害恢复所需经费。《地方财政法》还对上述经费种类、算定基准及国家与地方机关应负担比例、支出时间、不得转嫁给市町村和农民等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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