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流域机构收益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32页(318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以下各项应是流域机构的收益和收入:(1)资产增值收入,以及有关工程经营开发的收入,这些工程包括国家、地区政府、市政当局、公私单位委托流域机构完成的项目;(2)外部支付的工程项目设计和制图费用;国家、地方政府、市政当局委托流域机构完成的工程监理和施工的收入,以及其他专业或技术服务部门上交的费用;(3)国家、地区政府、省政府或市政当局给流域机构的拨款;(4)消费税金、其他征缴,以及批准拨给流域机构使用的款项、费用等;(5)中央政府为流域机构完成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的预付补偿金;(6)用水户为一些特定工程或特定活动提供的赞助,以及其他一些得到合法批准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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