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4页(359字)
美国1994年《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规定,为防止少数生产者滥用农作物保险项目,可采取以下措施:(1)罚款。某些生产者如果故意从自己没有资格参加的项目中获利,将被处以罚款。(2)保险公司的代理商或理算师有权查阅生产者的经营业绩。所有的生产者都必须提供自己的社会保险号,以便代理商或理算师能够通过这些号码查询、分析生产者的经营业绩。(3)专业人员培训。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有关的保险专家建立一个综合的培训项目,指导保险从业人员如何分辨生产者是否滥用农作物保险项目。(4)生产者必须报告农作物种植面积和产量情况。(5)赔款的双重约束。在非保险救济项目下,只有当一个地区某年的实际产量低于正常年份的65%的情况发生,并且单个损失超过平均产量的50%时,生产者才能够得到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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