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猪类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7页(362字)

台湾当局制定的《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中,对有条件输入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限自无瘟、口蹄疫与非洲猪瘟发生的国家地区输入。(2)进口的猪应经产地政府兽医证明选自过去3个月内未发生以下传染病的地区:①猪瘟;②猪传染性胃肠炎;③猪萎缩性鼻炎;④猪旋毛虫病;⑤猪嗜血杆菌肺炎;⑥猪水疱性口炎;⑦猪水疱疹。另外,该猪于输出前3天内经检查无任何疫病象征。(3)进口猪,应在产地输出前实施2周隔离,并施行猪布氏杆菌病血清凝集试验,猪水泡病及猪伪狂犬病血清中和试验。以上疫病诊断试验的结果,均应为阴性。(4)进口猪,不得接种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指定疫病以外的疫苗。(5)进口猪,应使用清洁并经消毒的工具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牛瘟、口蹄疫与非洲猪瘟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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