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牛类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7页(514字)

台湾当局制定的《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中,对有条件输入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限自无牛瘟、口蹄疫、牛肺疫与非洲瘟发生的国家地区输入。(2)进口的牛,应经产地政府兽医证明选自过去3个月未发生以下传染病的牛群:①炭疽;②黑腿病;③恶性卡他热;④水泡性口炎;⑤病毒性下痢;⑥伪狂犬病;⑦牛暂时热;⑧牛传染性鼻气管炎;⑨白血病。另外,该牛于输出前3天内经检查无任何疫病象征。(3)进口的牛,应于输出前实施2周隔离,经产地政府兽医施行牛肺疫、牛结核病、牛布氏杆菌病、牛副结核病、钩端螺旋体病、弧菌病、滴虫病、蓝舌病等疫病诊断试验,其结果除有注明者外,应为阴性。(4)在牛输出前15天内至少施行牛蝇幼虫及牛肺虫药物驱虫一次,否则应注明该牛群无上述两种寄生虫存在;在牛输出前3天内施行牛壁虱药物驱虫一次,否则应证明该牛群无壁虱存在。(5)进口牛应附产地政府检疫证明书,载明健康检查、各种诊断试验及驱虫处理等事项。(6)进口牛,不得接种牛瘟、口蹄疫及牛肺疫疫苗。(7)进口牛,应使用清洁并经消毒的工具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由牛瘟、口蹄疫、牛肺疫与非洲猪瘟疫区港口或机场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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