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商品材采伐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3页(314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5条规定:(1)护林员根据采伐者的申请和所付的费用,同土地和调查官员磋商,指定许可范围,最后还要呈请高级地方官员核准,批准后即可在全部或部分属于政府的土地内,或由政府出租的土地或以政府名义在上述林地内,以及与上述林地相连的岛屿进行采伐。(2)护林员可根据高级地方官员的任何一般或特殊指示随时对根据(1)中所签发的许可证进行修订及对上述土地进行必要的调整。第29条规定,根据本法令签发的许可证和执照,并不具有转让或被视为政府转让其本身并不具有的权利,特别是没有任何执照具有这样的权利,即:未经地主或物主的许可,擅自进入私人土地或对有关的事情付诸行动。
上一篇:所罗门群岛制材营业执照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