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制材营业执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3页(413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6条规定,无论何人,在第7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外,开办制材厂或经营制材厂者应受罚款400美元或监禁一年,或二者兼之。该条对于高级地方官员批准开办的工厂或工厂的车间或工段均无效。第7条规定:(1)护林员根据开办者的申请和支付的费用和高级官员的有关指示,可签发开办和经营制材厂的许可证,并有权在任何时间对许可证进行修改。(2)根据(1)所签发的每个许可证应规定:制材厂所需原木的来源地区和面积;在不得与(1)中所规定的情况相抵触情况下,在特定期限内,开办者应申报制材厂所需未加工木材最大数量和生产的最大能力。每个许可证都应说明制材厂以特定区域和时期内所获得木材的最大数量。(3)如果任何人对(1)中的规定签发的许可证的任何条款待有异议或拒收护林员按(1)规定签发的许可发证,可在两个月之内向高级地方官员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高级地方官员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