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费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0页(223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农业部长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后并经财政部长同意,财经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提出水费标准的管理办法,包括一般性的,针对某一地区的或针对某些特定用户的;农业部长有权按照水的用途、水的使用量划分用水的等级;并按照白天用水小时数、地理资料、地形数据以及其他资料数据等进行分类,一切都应注意到水厂水费标准的商业性质,同时还应注意到某一地区用户的支付能力以及各类用途可能的耗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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