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防灾执行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9页(77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6条规定:(1)建设部长官根据防灾基本计划制订防灾执行计划方案,同内务部长官协商后,经国务总理核准确定之。(2)建设部长官制订第1项防灾执行计划方案时,应在各有关中央行政机关提交其所管的防灾执行计划有关事项后进行。(3)建设部长官应向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汉城特别市市长、直辖市市长和道知事以及总统令确定的地方行政机关、公共团体之长和防灾重要设施的管理者下达依据第1项规定被确定的防灾执行计划。(4)指定的行政机关之长根据第3项规定下达的防灾执行计划,制订防灾具体执行计划方案,同管辖道知事协商后,经所属中央行政机关长核准确定之。(5)指定的行政机关之长应将依据第4项规定所确定的防灾具体执行计划立即向建设部长官通报。第7条规定:(1)防灾执行计划应根据防灾基本计划,确定构成地域防灾计划与指定行政机关防灾具体执行计划编制基准的事项。(2)指定行政机关的防灾具体执行计划应确定防灾执行计划事项中同所管业务相关联之事项。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5条规定:(1)依法第6条第2项规定,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须于每年8月最后一天前向建设部长官提交下一个年度其所管防灾执行计划事项。建设部长官受理后,应于当年9月最后一天前编制出下年度防灾执行计划,经国务总理批准后确定之。(2)建设部长官依据第1项规定下年度防灾执行计划后,应至每年10月10日前向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汉城特别市市长、直辖市市长、道知事与第6条规定的指定行政机关之长下达之。(3)第6条规定的指定行政机关之长应按照依据第2项规定下达的防灾执行计划,同管辖道知事协商并制订其所管之下年度防灾具体执行计划方案后,于每年10月最后一天前,经所属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批准确定,并于11月10日前向建设部长官通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