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评价审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2页(215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环境处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已形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审查之后,如认定其事业对环境保护不利、有调整事业计划的必要时,可以向其事业者或有关行政机关的首长采取事业计划的调整或修补等必要的措施。(2)环境处长官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书认定必要时,有权要求事业者提供有关资料。(3)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而被环境处长官提出要求者,对此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