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分类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6页(297字)

中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1)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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