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保留地划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4页(201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0条规定,凡地段被取消其一般性使用及占用,而根据其在制定时所定目的,供作特别用途者,称为保留地。第11条规定:(1)保留地对象通常系空置地段。(2)保留地在特殊情况下,亦得包括:本地区专用地段及公用地段,但以不妨碍应遵守的特别制度者为限,以及私人业权地段。第12条规定,保留地为以法令订定之,但应遵守都市化或农村利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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