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占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3页(300字)

根据《澳门地区公地占用及批地条例》规定,对于临时性使用的土地以及不宜建立永久性权利的土地,可采取准照占用的形式。条例规定,准照占用以合约为基础,任何一方至少60天前预先通知,可随时解约。准照有效期1年,期满前60天内如不申请续期即失效。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只准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或设备,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存放不卫生、含毒、不方便或危险的物品。还规定,临时占用合约可经双方协议,在正常期限告满前予以取消,批给人也可因占用人不遵守合约条件而单方面废止。不论是取消或废止,占用人无权取回在土地上所作的改建,也无权索取赔偿,但应发还占用人在占用期间所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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