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分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3页(462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1条规定,澳门土地得分为本地区公用土地、本地区专用土地及私人业权土地。第2条规定,凡法律定为公用土地及须受有关法律制度管制者,概属公用。第3条规定,属于公用地段而其性质适合时,得透过占用许可作临时使用。第4条规定,公用地段得透过法例定为空置地段而拨为本地区专用土地,但接受法律所定的特别制度管制。第5条规定:(1)凡由私人而非公权团体在某一地段构成永久性业权者,则该地段作为受私人业权制度所管制。(2)政府将划清私人业权地段与相邻公用地段间的界限。(3)为本地区长期租借批给对象的都市房地产的利用权,按民法规定,得透过时效取得。(4)倘有关都市房地产无取得文件或其记录或缴付地租的证据应当由私人占有达20年以上者,推定为向本地区长期租借,而有关使用权按民法规定可借时效取得。第6条规定:(1)凡不应作为公用或私人业权地段,概属本地区政府专用地段。(2)受私人业权制度管制之土地,得由本地区政府为指定目的购置;并将之按用途拨入公用或本地区专用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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