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专有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3页(520字)

根据1980年《澳门土地法》规定,凡不应作为公用土地或私人土地的土地,均为本地区专有土地。私人业权土地亦可为特定目的由本地区行政当局征购,拨作本地区专有土地。本地区专有土地包括空置地段,即未曾永久性归入私有土地或公有土地,又未确定其私人用途或公共用途的土地。填海所造土地也应属于空置土地。空置土地主要用于澳门行政当局批租。土地法还规定,按照土地的用途,本地区专有土地可分为保留地和聚居地。凡被取消其原来的一般性使用或占用而按特定目的供作特殊用途的土地,可视为保留地。保留地应主要用于保护自然,设立绿化地区,建造经济房屋、居民用水设备和水力发电,设立卫生场所、行政机关,建设港口、机场和公路以及派作旅游用途等。如基于公共利益或行政需要,对私有土地实行征用保留,则被征用人有权选择相应的赔偿,或以股份持有人身份参与该保留地有关的公私合营公司,其股份不得少于赔偿价的30%。法律规定,如维持保留地的理由消失时,则保留应被撤销。土地法规定,聚居地是指具有某种特征的居民集结点,其范围可包括城市中心区及为确保其扩展而被认为适宜的地区。设立聚居地应制定补充法例,附带规定聚居地的分类及供其使用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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