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4页(2940字)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对可能隐藏犯罪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住处进行搜索、检查。亦称住处搜查。住处不仅包括长期住宅,而且包括短期和临时住处(如宾馆、饭店等),还包括其办公、工作处所。

各国法律关于住宅搜查的规定 在英国,只要得到法律的授权,警官就可以进入私人房间以取获证据或讯问屋内人员或者搜查该房屋和扣押证实罪行的证据。治安法官在有普通法或制定法的某项规定作依据时,即可发布房屋搜查证。国外的诉讼法典对住宅搜查的程序和规则大多有较具体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规定,搜查应于白天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屋主未提要求或系法律规定除外,搜查及住宅搜查不得在早晨6时前或夜晚9时后进行。第96条又规定,搜查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住所时,必须请屋主到场才有效。屋主不在场或拒绝到场者,应有两名血亲或姻亲到场,否则,应有两名证人在场。美国《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690·50条规定,在搜查住宅和车辆过程中,如果搜查人的搜查遭到拒绝,可以强行搜查,必要时,可以用非致命的武力反击被搜查的人。如果警察合理认为采用致命的武力可以反击危及生命危险的阻击时,可以实施致命的武力。德国1994年底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典,对住宅搜查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例如,第103条规定:“(在其他人员处搜查)①对其他人员,只有在为了破获被指控人、追踪犯罪行为线索或者扣押一定的物品,并且只能在依据事实可以推测所寻找的人员、线索或者物品就在应予搜查的房间里的时候,才准许予以搜查。为了破获具有实施了《刑法典》第129条a的或者该条所列之一的犯罪行为重大嫌疑的被指控人,在根据事实可以推断他正停留在某楼房内的时候,也准许对该楼房里的住房和其他房间进行搜查。②前款第一句的限制不对被指控人被破获的房间或者被追捕时他进人的房间适用。”第104条规定:“(夜间搜查住宅)①在夜间,只能在追捕现行犯,或者在延误就有危险时或者在捉拿潜逃囚犯的时候,才允许对住房、办公房间和有圈围的产业进行搜查。②对在夜间任何人都可以出入的房间,或者根据警察掌握的情况是有前科人员的投宿、聚集点,是犯罪赃物贮藏室或者秘密赌场,是麻醉品、武器非法交易所或者秘密卖淫地点的房间,不适用前款的限制。”③从4月1日至9月30日,夜间是指晚上9时至凌晨4时的期间,从10月1日至3月31日,夜间是指从晚上9时至凌晨6时的期间。”第105条规定:“(命令;实施)①……②……③要在联邦军的办公楼房或者不对外开放的设施、设备站里搜查的时候,应当请求联邦军的上级组织部门进行搜查。请求部门有权搜查时参与。需要在仅由非军人的其他人员居住的房间里搜查时,不必请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住宅搜查的方法 住宅常常是隐藏犯罪证据的处所,如犯罪工具、血衣、赃款赃物等各种预备犯罪和实行犯罪的物证,常常隐藏于住宅的各个角落。住宅内易于藏匿罪犯的地点和家具杂物较多,侦查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搜查方法。

住宅搜查的方案 在住宅搜查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具体的搜查方案。如杀人案件的住宅搜查方案,要围绕寻觅、搜索杀人的凶器、毒药的包装、投毒或盛毒的用具、带有血痕的衣物、杀人碎尸时留下的碎骨、碎肉、血迹、毛发或有关书证等来制定搜查方案。如果是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盗窃、诈骗等经济罪案,就要围绕搜获有关账册、账单、转账或存取款凭证、文书信件,伪造或涂改证件、账据等用的药品与材料,赃款赃物及可疑股票、信用卡、存单存折、金银珠宝及首饰、高档贵重物品等来制定具体搜查方案。住宅搜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搜查的目的和任务,搜查的地点和方位,搜查的时间、力量部署和物质准备,搜查的重点和顺序,搜查注意事项等。

住宅搜查的准备 主要有:①对被搜查人的住宅情况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根据搜查目的物的特点判断赃物、罪证或罪犯可能藏匿的地点;②确定参加搜查的人员及其具体分工;③准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照明器材、探测金属物或血迹的器具、摄录视听设备;④准备防身自卫和警戒他人的武器、警具、戒具等;⑤延请两名见证人到场作证;⑥准备好有关的法律手续和所需的备用文书。

住宅搜查的技术方法 通常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法是分区定位搜查法。这种技术方法主要是将应搜查的地方分为几个部分,由专人分别进行多部分的搜查。如搜查一间方形的房子,可将其用两条相互垂直的直线“十”划分为“田”字形的四个部分,然后指派专人分别对四个特定区域进行搜查。如果主持搜查的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当各区域部分搜查完毕后可调换人员或重新划分区域重新搜查。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住宅内部结构、搜查工作量的分布和搜查人员力量状况等综合考虑,灵活划分区域和部署力量。如搜查四室一厅的住宅,可将每一自然房间划分为一个区域。但若其中有一间大室且需要搜查的物品大多集中在此室,可将这一房间再进行二级分区定位。对于面积特别宽大的房间或厅堂等室内区域,还可采用条幅式搜查法进行搜查。其主要方法是由若干搜查人员(通常是2至3人)从应搜查区域的任意边沿一侧开始,沿着一条基线并排地来回搜查,直到搜查完所划定的区域的对面极限为止。如果需要重新搜查的,重新搜查时可以换边进行。如第一次是从东到西搜查,重新搜查可由南到北搜查。总之,住宅搜查应当根据住宅情况和周围的环境以及搜查的目的,综合分析,通盘研究,精心确定搜查的重点部位和具体搜查方法。对各类案件,在住宅搜查中都要特别留意发现隐藏罪犯和罪证的秘密处所,必要时应采用技术手段。如检查墙壁有无夹墙夹壁;检查地板时,要注意缝隙泥垢是否有被起动痕迹;检查箱柜抽屉时,应测量比较内外长度与深度,注意是否有夹层;检查新染过或浸泡待洗、已洗衣物、被单时,应查明原来的颜色,注意寻找是否遗留某种痕迹;搜查杀人碎尸时留下的痕迹,应着重检查地、壁、家具表面有无可疑斑点;搜索赃款赃物时,应特别注重隐蔽阴暗的角落,诸如米缸、枕心、床垫、沙发套内、镜盒夹层、竹帐竿的空心、便纸篓、桶下、窝内、粪坑下、棚、栏、圈、柴草堆、书籍、画幅等等,在一般人平常不大留意的地方要重点搜索寻觅。如发现搜查某一地点时被搜查人及其家属神态紧张,要特别仔细搜寻。

住宅搜查的顺序 一般应遵循:①按时到达搜查地点,及时在住宅周围布控岗哨,断绝内外联系;②进入住宅,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③向宅中人员宣布:留一名家属在场,其余人集中一处不准自由行动,并安排专人看管;④如发现应拘捕的人,及时向其出示拘捕证并立即对其进行人身搜查;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已供认藏匿的赃证物品的具体处所,应令其指明或让在场的家属指明具体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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