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44页(338字)

相对于“补强证据”而言。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证明作用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通常有两种理解:①犯罪是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常见的有被害人关于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目睹犯罪发生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等。由于主要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关系重大,为了防止其虚伪,避免作出错误的判断,通常需要用补强证据增强其证明力。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规定:被告人“自白是对自己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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