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评价形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2页(278字)

韩国1990年《环境政策基本法》规定:(1)愿意做都市的开发、土地开发、港湾建设、道路建设、水资源开发以及其他总统令内规定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开发事业者要形成事业计划案和关于其事业对环境的影响预测及评价的书面资料并事先向环境处长官申请审议。(2)事业者要听取因当年事业实施而受影响的住民的意见并将其写入环境影响评价书中。(3)事业者在形成环境影响评价书时,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要在总统令规定的国、公立研究机构中,由环境处长官指定有环境评价能力者代行。(4)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以及其他必要事项是由总统确定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