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2页(520字)

日本国内对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曾产生过很大争议。早在1972年12月,日本第71届国会部分修改了《港湾法》、《公有水平填法》、《工厂选址法》,制定了《濑户内海环境保护临时措施法》。在这些法律中已初步引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6年10月制定了《川崎市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78年7月制定了《北海道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76年5月,环境厅在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审议的基本上,开始与有关省厅协商,起草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案》。但是通产省、建设省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可能增加诉讼,使公用事业与企业活动停滞,环境影响评价客观标准尚未充分确立等为理由,强烈反对。双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1981年4月,环境厅在对《法案》进行部分修改后,提交国会审议,又遭到电力企业主和自民党内与工商业有密切关系的议员为核心的反对派的强烈反对和阻挠。为实现向国会提出法案的目的,主管部门再次对《法案》进行修改,向电力企业妥协。而这一妥协作法,又遭到中央公害审议会的强烈批判,主张不修改原来的《法案》。从1976年开始起草环境影响评价法案以来,由于限制与反限制斗争激烈、尖锐,直到1997年国会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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