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5页(292字)

具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或者客观条件,应通过侦查手段进行重点审查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对象应当在全面分析研究侦查中所获得的线索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确定。列为侦查对象的条件通常有:①具备作案的时间、工具、某种技能或便利条件的;②具有犯罪的主观动机的;③在其住所或与之有关的其他场所发现有赃物或其他物证的;④由被害人、目睹人指认的,或体貌特征、动作习惯与已掌握的犯罪人特征相符的;⑤在发案前后有其他迹象表明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对确定的侦查对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取证。在获取确凿证据后,即应选择时机采取破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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