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4页(452字)

用文字对辨认情况的记述。公开辨认应制作正式的辨认笔录,这种笔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秘密辨认的结果也应记录下来,供侦查人员参考,如果需要用作诉讼证据,应组织公开辨认,以取得正式的辨认笔录。笔录的内容包括:①辨认的时间、地点和条件。②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③辨认客体的情况。如被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被辨认物的种类、型号、形状、数量等。④混杂客体的情况。如混杂的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混杂物体的种类、型号、形状、数量等。⑤辨认的结果。如与辨认人曾经感知的那个客体同一、不同一或相似(应以辨认人自述的方式记录原话)。⑥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包括辨认人、供辨认人或供辨认物的持有人、见证人、担任混染客体的人,以及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等。除上之外,对于辨认客体的混杂情况和辨认同一的人、物或场所应分别拍照,附在笔录中。辨认笔录应力求客观、详细、准确。侦查人员事先询问辨认人的笔录可以和辨认笔录合并入卷,以便对照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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