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村振兴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页(629字)

韩国于1962年3月21日颁布《农村振兴法》,多次修改,1978年12月5日再次修改颁布。本法宗旨是:为振兴和开发农村进行必要试验研究、启蒙指导、技术普及以及随之而来的领导者的培养和训练,从而增加农民福利。共8条。其中规定,本法所称试验研究事业是指:(1)为改进和发展农事技术进行的试验研究;(2)为提高农村生活进行的试验研究;(3)优良作物、蔬菜种子和原原种、原种和蚕种,优良果树的树苗,桑苗以及家畜传染病预防药的生产;(4)为农业经营和农村发展进行的调查研究。所称指导事业是指:(1)关于农业和改善生活方面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普通教育或现场展览;(2)普及关于农村副业方面的知识与技术;(3)对农民进行保护和利用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的自然资源方面的教育;(4)建立旨在发展农业、改善农村生活的农村组织;(5)扶持依靠农民自力或依靠补助进行的示范农村建设事业。所称培训事业是指:(1)对从事试验研究事业、指导事业以及培训事业人员的培训;(2)对从事农业工作的公务员及团体主要成员进行经营技术方面的培训;(3)依靠农业产学合作设立的农科系学校的教员和学生进行农业实际经营技术的培训;(4)对农民、农村青少年和农村妇女进行农业经营和生活技术方面的培训;(5)对农村领导者的培训。本法规定,实施农村振兴事业的政府和地方自治团体必须依据本法。其他团体欲从事此项事业,必须向农村振兴厅长提出事业计划书并获得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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