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合作社社员优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0页(323字)

1972年6月29日,国家人民议会发布《农业合作社社员优抚金法》,共3章32条。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中规定,农业合作社社员除了享受国家所有公民所享受的免费医疗外,还享受养老金、残废抚恤金和家庭抚恤金。优抚金由农业合作社自己所得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和国家预算拨款组成。第2章优抚金中规定,养老金,男社员年满65岁、具备25年工龄,女社员年满55岁、具备20年工龄者有权享受养老金。第3章共同条例中规定,社员已具备领取养老金的工龄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其脱离工作,其全部或部分养老金须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方能领取,因参加民族解放战争而每月获得100列克津贴的社员,领取补贴而不受规定退休金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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