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1956年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9页(503字)
1956年9月5日,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农业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12月6日部长会议决议批准。共8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宗旨和任务,指出农业社是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在社里对每个人都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2章土地,规定入社农民的全部土地归集体所有,即成为社里的公共财产。提供给每一个社员户一部分土地作为自留地。第3章生产资料,规定下列财物归社集体所有:全部农具和运输工具,全部耕畜、产品牲畜和蜂房,集体播种所需的种子,所有牲畜所需的饲料、农业社所需要的生产性建筑,和农畜产品加工用的一切企业和作坊。第4章社的活动,规定社员和社管会的责任。第5章社员,规定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者,都可以成为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富农和被剥夺选举权者,不能成为社员。第6章社的资金,规定入社时,每一社员按其经济状况交纳金额500至1500里克,归作社的固定基金。第7章社的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规定合作社的劳动在定额基础上进行。社的分配只能根据劳动日进行。第8章农业社工作的领导,规定社的最高机构是由全体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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